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一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63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璇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