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6198号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赞柳。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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