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1327号
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电力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5908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2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603277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3532560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海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