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辖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枫卫建材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万枫公路2498弄181号2幢1215室。
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9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枫卫建材贸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34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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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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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