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544号
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令成,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燕,女,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小区6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士和。
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