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5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展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令成,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燕,女,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小区6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士和。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兴达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6.63元,由原告上海弛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