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981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981号
原告: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1653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鸿路19。
法定代表人:唐云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1153342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无锡泰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英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