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民初1103号 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503民110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了调解”补正为“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了调解”;第3页尾部“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