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781民初4194号
原告:江油市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合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557563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楼5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854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油市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江油市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江油市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江油市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