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523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男,该局执法大队指导员。
被执行人:山东嘉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山东嘉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份占用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杜陈村集体土地2694平方米(折合4.04亩)建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694平方米(折合4.04亩)土地给茌平县温陈办事处杜陈村村委会;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94平方米(折合4.0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捌佰贰拾元整(¥80820),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10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捌佰贰拾元整(¥80820),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6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694平方米(折合4.04亩)土地给茌平县温陈办事处杜陈村村委会;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94平方米(折合4.0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及其提交的实施单位等共同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保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初继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