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329号
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3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