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293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丁楼村村东。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MA3NM64X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办事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493530324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道办事处***。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