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32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鲁1503财保3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鲁1503执保3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