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306号
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杜陈村。
法定代表人:杜振云,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英伟,经理。
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培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