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1152号
原告: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杜陈村。
法定代表人:杜振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英伟,经理。
原告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卓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案件申请费2620元,均由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本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