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272号
申请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丁楼村村东。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MA3NM64XX6。
法定代表人:王其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杜陈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493530324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杜陈村。
被申请人:杜振强,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振强的银行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振强名下银行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锦盛运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