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财保165-1号
申请人亚来(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陕0112财保1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达成和解需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