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0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群众路。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关于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于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0394.73元并强制扣划支付于申请人。2020年2月5日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克州康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尔***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