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涵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158号 申请人:山东涵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泉城路南段(医疗器械产业园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034815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疏附县天津海河产业园8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MA776W4A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涵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7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6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7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疏勒县支行2036××××015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78700元,实际冻结678700元。账户冻结期为一年(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158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