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民初840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园高新区(翔安)产业园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为投资者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向相同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将本案该并入(2022)闽02民初831号原告***与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2民初83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