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303民初2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767W。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5月31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厦门火炬高新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67873397XT,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金龙街道玉光社区大明槽。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曲新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9039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832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17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以上逾期付款金额暂计至2022年10月1日止为29851.0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布袋和笼骨各2880条,总价为143424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货完毕,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拖欠货款90396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构成严重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曲新公司辩称,一、中创公司向曲新公司提供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违反了双方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一)根据中创公司与曲新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的《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采购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中创公司供货、安装,并进行质量保证。合同第4.3条、第5条第1款、合同附件1第2.5.1条、第2.8条,已明确约定了中创公司应提供质保义务,但中创公司违反了质保约定。主要内容为:1、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起4年。前2年内颗粒物排放需完全控制在8mg/m3;第2-4年颗粒物排放满足GB18485-2014垃圾焚烧污染源控制标准要求。但是,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袋笼在云南苏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22年9月作出的《监测报告》颗粒物排放浓度已超过8mg/m3,违反合同约定。2、布袋在投运后1年时间内破损率为0,使用寿命不少于4年。但是,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在投运后3个月就开始出现破损、泄漏,曲新公司分别在2022年3月、5月、7月、9月、10月在检查中发现布袋破损,并向中创公司反馈,中创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3、除尘器阻力应小于1200Pa.但是,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袋笼在曲新公司2022年8月至10月的除尘器压力值数据表中除尘器压力已超过1200Pa,违反合同约定。4、安装中创公司布袋后,曲新公司1、2炉不能停机。但是,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破损,布袋无法保证颗粒物排放浓度等原因,导致曲新公司在2022年3月、5月.7月、9月、10月多次停炉检查、更换布袋,造成了曲新公司重大损失。(二)中创公司主张布袋、袋笼安装已经初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合同第10条第(4)款、合同附件1第2.2.1条第(3)款的约定,初步验收指:货到现场3日内安装前的初步验收;骏工验收指:布袋、袋笼安装调试完成30日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颗粒物检测报告,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8mg/m3,才视为验收合格。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中创公司已履行了质保义务约定。(三)中创公司主张布袋、袋笼出现缺陷、瑕疵是因曲新公司工况问题,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曲新公司工况并无任何问题。1、除尘器工作正常,合同附件1第2.2.1条第(2)款、第2.4.1条,合同附件2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3、4款,《竣工验收报告》第4.2条、第12条,均证明:除尘器工作正常是安装布袋、袋笼的前提条件;中创公司安装前已进行了除尘器工况的检查,故布袋、袋笼缺陷、瑕疵并非是除尘器工况异常所致,与曲新公司无关。2、中创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4月28日、7月12日到曲新公司现场查看过程中,均未对曲新公司工况提出异议;曲新公司***于4月6日下午向中创公司***发送工况数值,工况数值正常且***未提出异议。中创公司提交的反诉反驳证据第一组《测试报告》中所载明的曲新公司工况数值也是正常数值。综上,中创公司布袋、袋笼存在瑕疵、缺陷,中创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
二、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袋笼存在隐蔽瑕疵、缺陷,曲新公司并非生产者,对布袋、袋笼的生产工艺、流程并不知晓,也不专业。故布袋、袋笼符合合同约定性能的举证责任应由中创公司承担,而中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布袋、袋笼已满足合同约定性能,应由中创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中创公司提供给曲新公司的所有布袋、袋笼已经过使用,已无鉴定基础,不应再作为鉴定依据。
三、因中创公司违约,曲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可行使停止付款、要求中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袋笼存在瑕疵、缺陷,没有履行质量保障义务,且中创公司未按合同第13条第2款约定,向曲新公司提供满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布袋、袋笼,导致曲新公司不得不向第三方采购布袋、袋笼用以更换中创公司提供的瑕疵产品,已产生了1021760元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26、577、582、584条的规定,在中创公司未履行损失赔偿前,曲新公司可停止付款并要求中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中创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过高,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亦不应得到支持。
四、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袋笼存在隐蔽瑕疵、缺陷,导致曲新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8mg/m3,且多次停产,不仅对曲新公司造成重大生产经营影响、损失,也影响了周围环境清洁的公共利益。若支持中创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的请求,无异于让劣质产品生产商逍遥法外,而让曲新公司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曲新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中创公司立即向反诉原告曲新公司赔偿更换#1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损失102176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曲新公司与反诉被告中创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采购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中创公司供货、安装,并进行质量保证。合同签订后,中创公司进行了#1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的供货、安装,但在曲新公司使用过程中,#1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均发生破损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曲新公司多次向中创公司要求更换布袋、笼骨,中创公司均未予以解决,曲新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运行,不得已更换了#1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由此导致了曲新公司巨大损失。反诉被告中创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反诉原告曲新公司的权利,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曲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为单方陈述,不具有证明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案涉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曲新公司在尚未查清现场小部分滤袋破损原因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了#1炉全部的滤袋及袋笼,该支出不属于损失,无权向中创公司主张赔偿;三、中创公司积极履行了售后义务,对现场破损滤袋及时提供了更换,曲新公司主张中创公司拒不配合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曲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中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举了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
2、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证实被告向原告采购布袋、笼骨各2880条,合同金额为143424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比例为从竣工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起正常使用满24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无息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5%的质保金(71712元)。
3、收货确认书,证实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
4、发票,证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
5、安装项目初步验收单,证实案涉项目安装、联合调试经检测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6、第三方烟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证实被告应按照合同支付65%的货款。
7、工程竣工验收表,证实项目已竣工已验收,原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剩下的5%质保金。
经质证,被告对第1组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第2组证据《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认可。但认为,该合同第4.3条、第5条、第13条第2款及附件1、附件2中均约定: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笼骨质保期为4年,自竣工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确保颗粒物排放须在8mg/m3以内、布袋运行过程中除尘器阻力小于1200Pa、不得破损等,否则中创公司须向曲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在竣工验收后仅3个月,就出现了违反前述质保期约定的情形,中创公司应向曲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3组证据《收货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的签字均为中创公司工作人员,并无曲新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其中2021年10月24日的两份袋笼《收货确认书》早于中创公司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单》自行检测日期,与常理(先自测再发货)相悖;第4组证据《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第5组证据《安装项目初步验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仅证明2021年11月2日布袋、笼骨安装完毕,但因烟气颗粒物排放情况未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故未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第6、7组证据《第三方烟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但不予认可关联性。认为即便在竣工验收时,第三方机构已就烟气颗粒物排放情况检测合格,但根据合同约定,中创公司应承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年的质保责任,而实际上其提供安装的布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就已出现违反质保约定的情形,中创公司违约在先,曲新公司不应再向其支付款项。
被告为反驳原告及支持反诉请求,提举了以下证据:一、(1)《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证实曲新公司与中创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采购布袋、笼骨并安装于除尘器上,以净化曲新公司锅炉产生的烟气,中创公司向曲新公司提供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4年,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颗粒物排放须在8mg/m3以内,否则中创公司须向曲新公司承担责任;2《竣工验收报告》,证实中创公司向曲新公司提供布袋、笼骨并安装后于2022年1月19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表》;中创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第4部分第4.2条“施工内容及范围”中明确:已经完成对除尘器本体内、外部的检查,中创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第5部分第5.2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中承诺:布袋在投运后1年内破损零为零。3、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曲新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中创公司支付布袋、笼骨采购价款430272元,2022年5月16日支付100000元,合计530272元。竣工验收期限2022年1月19日正式验收,曲新公司的除尘器没有问题。
二、1、布袋、笼骨损坏图片,证实曲新公司于2022年3月发现中创公司提供、安装的布袋、笼骨已经破损、泄漏,并于2022年5月、7月、9月、10月陆续发现中创公司提供、安装的布袋、笼骨底部破损、磨损严重、滤袋脱落,布袋底部磨损通洞、积灰、起毛边、袋笼与布袋紧贴在一起等质量问题;2、***与***、***(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曲新公司发现布袋、笼骨破损、泄漏后多次与中创公司联系,中创公司员工到曲新公司现场确认布袋、笼骨已出现以上质量问题;3、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发函及发函记录,证实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发函,要求对破损、泄漏的布袋、笼骨进行整改,但中创公司均予以拒绝。
三、1、监测报告,证实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笼骨破损、泄漏,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曲新公司的烟气颗粒物排放超过8mg/m3。该数据由第三方云南苏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提供;2、除尘器压力值数据表,证实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笼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曲新公司除尘器压差大于1200Pa,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由中创公司保障的技术参数;3、值长交接班日志,证实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笼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曲新公司1#、2#锅炉分别于2022年3月、5月、7月、9月、10月多次停工,严重影响曲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损失。
四、除尘器布风板图片,证实曲新公司1#、2#锅炉除尘器布风板工作正常。
五、云能投新能源[2019]85号文件,证实《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2锅炉除尘器布袋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批复》。2、《合同书》2019年9月30日。3、银行转账凭证。4、入库单、领料单,证实1、2022年3月23日,布袋更换112条,笼骨更换10根。其中中创公司提供100条布袋,12条布袋和10根笼骨是曲新公司2019年自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剩余备件;2、更换费用合计为6930元,其中:布袋单价440元/条,合计440元/条*12条=5280元;笼骨单价165元/条,合计165元/条*10根=1650元。
六、《报价单》、《评审报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入库单、领料单,证实1、2022年5月20日,布袋更换83条,笼骨更换2根。(1)布袋83条为2022年5月曲新公司向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笼骨为曲新公司2019年自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剩余备件;(2)更换费用合计为37680元,其中:布袋单价450元/条,合计450元/条*83条=37350元;笼骨单价165元/条,合计165元/条*2根=330元;2、2022年7月13日,布袋更换183条。(1)其中:166条布袋为中创公司原有布袋,17条布袋为2022年5月向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更换费用合计为7650元,其中:布袋单价450元每条,合计450元*17条=7650元。
七、《报价单》、《评审报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入库单、领料单。证实1、2022年9月1日,布袋更换190条、笼骨更换190根,10条布袋为中创公司原有布袋,180条布袋和190根笼骨为曲新公司2022年8月从厦门格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更换费用合计为98300元,其中:布袋单价430元/条,合计430元/条*180条=77400元,笼骨单价110元/条,合计110元/条*190根=20900元。
八、《报价单》、《评审报告》、《#1锅炉除尘器布袋、笼骨采购及更换合同》、送货单、1#锅炉除尘器更换布袋及笼骨后预喷涂情况说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证实:1、2022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布袋更换1440条、笼骨更换1440根。此次更换的1440条布袋,1440根笼骨均为2022年9月曲新公司从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更换费用合计为871200元,其中:布袋单价485元/条,合计485元/条*1440条=698400元;笼骨单价120元/条,合计120元*1440根=172800元。
九、2022年5月7日#1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位置标注一览表。证实因中创公司提供的布袋、笼骨存在破损、泄漏等质量问题,而中创公司长期不予整改,曲新公司不得已更换了1#锅炉的布袋、笼骨,由此导致曲新公司损失合计1021760元。
经质证,原告对《采购合同》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合同4.3条约定,只有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满足该要求时,曲新公司才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但曲新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颗粒物排放超标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报告》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除尘器检查条款并非中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系曲新公司单方提供的模板,无法修改,曲新公司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均约定了该条款,实际上双方并未对除尘器进行全面的功能性的检查。其次,即使中创公司在安装时有对除尘器的部分部位进行修补,也仅是静态的外观维修,并不能证明除尘器的实际运行状况合格。中创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温滤料的研发生产,案涉合同的主义务也为提供滤袋和袋笼,而非除尘器检验维护,中创公司也非案涉除尘器的生产商,客观上难以对除尘器的质量问题或潜在缺陷进行排查。因此即使存在除尘器检查,也无法证明案涉除尘器自身质量合格、工况良好;对银行转账凭证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曲新公司应自2022年1月19日支付货款,但却一直拖延付款,在部分滤袋出现磨损、破损前,曲新公司也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货款;对布袋、笼骨损坏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并未经中创公司的确认,因此表面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滤袋出现破损等现象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且需要更换的产品的数量也未经中创公司的确认,曲新公司擅自更换掉全部的滤袋、袋笼,该费用应当自行承担;对微信聊天记录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仅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中创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曲新公司的发函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中创公司在接到曲新公司的函件后,已第一时间派人检查、维护,并免费提供了100条滤袋用以更换,并不存在曲新公司所说的“中创公司均予以拒绝”的情况。其次,根据中创公司的检测报告,滤袋破损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曲新公司无权要求中创公司承担质保责任;对监测报告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并未经中创公司的确认,且仅是复印件,因此表面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该监测报告仅是对出口废气排放值的监测,并不能证明排放超标是由于滤袋破损导致,也不能证明中创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除尘器压力值数据表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并未经中创公司的确认,且仅是复印件,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即使该证据真实准确完整,除尘器压差不是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且压差大于1200Pa并不能证明是由于滤袋破损磨损导致,更无法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值长交接班日志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并未经中创公司的确认,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即使该证据为真,也仅是曲新公司对整个垃圾焚烧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存在停炉检修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停炉检修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运行情况清楚写明曲新公司的设备存在“喷管堵塞、尼龙管断裂、受料链板塌裂、过热器泄漏”等问题,除尘器自身的老化、部位泄漏等问题也会导致烟气排放超标、加剧滤袋的破损磨损,并不能表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除尘器布风板图片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仅为照片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法证明为案涉设备的布风板,也无法证明实际使用情况。对证据五(1)曲新公司【2019】85号批复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且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批复中的中标人为案外人南京际华五三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而非中创公司,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对合同书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且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合同真实,中创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对银行转账凭证等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有异议。无法证明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且与本案并无关联;对入库单、领料单的三性均有异议。首先,该证据由曲新公司单方制作提供,且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无法证明合同书实际履行及货物单价,且与本案并无关联。对证据五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布袋和笼骨的实际更换情况,即使情况为真,中创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且价格明显高于我公司的价格,曲新公司擅自更换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第六组、七组、八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第五组证据意见,其他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组证据均为曲新公司与案外人际华公司的商业往来,中创公司并非其中的相对人,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其次,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供货情况,也无法证明所采购的产品均用于案涉产品的更换。曲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如此数量的滤袋、袋笼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2440条,且中创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曲新公司擅自更换掉全部案涉产品的费用不属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双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将结合双方主张及争议予以使用。
本案结合双方提举的证据及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21年10月13日,原告中创公司与被告曲新公司签订了《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曲新公司向中创公司采购:1、布袋2880条,质量为耐高温、高强度、不氧化、不水解、除尘效率不小于99.98%,使用寿命不低于4年;2、笼骨2880只,质量为骨架竖筋根数根据过滤的材料进行合理配合,且整个外表平整无毛刺,有足够的强度,垂直度达到行业标准,确保与布袋配合准备。合同总价为1434240元,包含货物及其原材料费、制造、测试、检验、包装、保存、运输、相应的文件以及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税金、指导安装、调试及其运行等达到现场使用功能要求的一切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需全部费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地点为:所有货物分两次先后送达至买方,第一批货物须在2021年10月20日前送达至买方,第二批于2021年10月30日送达至买方,买方在全部材料运送到现场后3日内完成安装前初步验收工作,安装时间以通知为准。产品标准为:自竣工验收合格证签署之日起4年,前2年内颗粒物排放需完全控制在8mg/m3;第2-4年颗粒物排放窝满足GB18485-2014垃圾焚烧污染源控制标准中的要求。产品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布袋在投运后1年时间内破损率为零,使用寿命不少于4年。除尘器阻力应小于1200Pa,由卖方负责安装,安装中#1、#2锅炉相互切换运行,不能停机。安装及技术部分为:(1)#1、#2锅炉布袋、笼骨各2880条拆除和安装。(2)对#1、#2锅炉除尘器本体内、外部及脉冲系统进行系统性检查,结合买方设备实际现住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切实可行的除尘器修复和技术技改方案,具体由卖方负责......(3)设备运行为安装调试结束后,试运行工作买方工作人员按照正常运行操作,卖方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进行说明,布袋更换结束后,最终烟气颗粒物量排放应完全控制在8mg/m3以内,达不到要求,工程不予验收,供货方需在规定内进行整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所有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并安装,联合调试合格,经第三方由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烟气颗粒物排放应完全控制在8mg/m3以内为合格6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质保金为总合同金额的5%,从竣工验收合格签署之日正常使用满24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支付,质保期为4年。合同约定的检验为:在交货之前,卖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标准,全面检验,如果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因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件安排第三方检验,并有权向买方索赔。买方在合同约定的全部材料运送现场后3日内开展初步验收工作,合同材料用于安装调试30日内,由卖方聘请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得不到颗粒物控制在8mg/m3以内,工程不予验收。违约责任为:1、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延期交货.....2、由于卖方的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机组无法启动,卖方除解决问题外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售后服务为:卖方有责任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免费进行售后服务,质保期外的售后服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创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30日向被告曲新公司提供了经其公司检验合格的虑袋及袋笼各2880条,收货人员为原告工作人员***,安装工作由原告制定安装方案于2021年10月21日开始至同年11月2日完成,安装情况经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初步验收后签字确认为安装合格。2021年12月21日,云南苏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均为在合同约定范围。2022年1月19日,双方签订竣工验收表,验收意见为:经第三方烟气检测#1、#2锅炉粉尘排放均在8mg/Nm3以内,符合我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检验合格。被告#1、#2锅炉在投入使用至2022年3月,安装的布袋、笼骨出现破损、泄漏情况,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反馈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问题的布袋和袋笼相关图片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被告曲新公司先后于2022年3月30日、5月27日、9月20日函告原告解决出现的问题,在此期间,原告收到第一次函后派员到被告公司检查处理,并对检查情况复函被告,认为根据滤袋磨损情况、磨损分布图可以确定袋底磨损为除尘器口高浓度含烟气直接冲刷导致,进气口布风板急需调整。并提出处置方案,无偿提供布袋100条供被告更换,建议对除尘器进去口布风进行更专业的检查,切实解决由进气气流直接冲刷虑袋,导致的虑袋摇摆碰撞破损、袋口松动掉落、粉尘过度冲刷磨损等问题。被告对原告的回复中布袋破损原因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布袋于3月23日进行更换,同时还更换了其他厂家的布袋12条、袋笼10根。更换后,布袋和笼骨破损问题仍未有效解决,被告曲新公司又于5月20日更换布袋83条、袋笼2根,7月13日更换布袋183条,其中166条为原告原有布袋,17条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10月15日至23日又更换布袋1440条,笼骨1440根。2022年6月15日、9月29日,第三方云南苏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颗粒物排放均超过8mg/m3,除尘器压力值数据大于1200Pa。为此,被告曲新公司通过会议决定,向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除尘器布袋、笼骨,共产生了费用1021760元。后双方因引起布袋破损、笼骨损坏出现问题的原因各持己见,被告也明确拒绝支付下余货款。
另查明,被告曲新公司已向原告中创公司支付货款合计530272元。庭审中,被告曲新公司以原告提供的布袋、笼骨已全部使用完,没有鉴定价值,放弃申请质量鉴定。对主张的赔偿损失依据提出鉴定申请,经释明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中创公司与被告曲新公司签订的《曲靖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2锅炉除尘器布袋更换采购项目合同书》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双方争议为:1、原、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是否存在成违约行为;2、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应予以支付,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利息;3、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02176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院评判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如数向被告提供了订购的布袋和笼骨,虽收货验收人员为原告工作人员,但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原告制定的安装方案,由原告安装完毕,联合调试运行后又经双方工作人员初步验收,并由第三方出具所安装设备烟气排放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安装工程经被告于2022年1月19日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由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布袋、笼骨在安装使用后近三个月就出现了破损、泄漏情况,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质保标准,原告对该事实认可后虽派员检查并提供了部分布袋供被告更换,对更换后仍然出现的问题未予以有效解决,导致原告重新购买布袋、笼骨并更换,应视为原告未完全履行质保义务,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3月20日履行合同总价款65%的付款义务,同样存在违约行为。
二、原告主张的未付货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应以予支付,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利息问题。对原告主张的未付款832256元请求,因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布袋、笼骨的供货、安装、调试和初步验收义务,并经第三方检测和被告竣工验收,双方约定支付合同价1434240的65%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支持;对主张支付合同价5%的质保金的请求,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质保义务,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布袋、笼骨在原告安装投入使用后近三个月就出现破损、泄漏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被告向原告提出解决意见后,原告派员检查后仅提供部分布袋供原告更换,对后续出现的问题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也未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被告反诉原告赔偿1021760元的请求。因被告以涉案产品在安装后近三个月就多次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装造成,但原告仅认可出现的问题,对造成的原因,原告认为是除尘器口高浓度含烟气直接冲刷导致,不是产品质量及安装导致。对此出现问题原因,因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放弃对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故对布袋、笼骨出现的问题是否是产品质量及安装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尚不能确定。被告仅以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支付费用主张原告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2256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9元,由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6元,被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21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98元,由被告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