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4064号
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76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宏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245374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