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执恢192号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裁字(2015)3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内06执恢192号。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执行费13976元。至此,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鄂仲裁字(2015)398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当事人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