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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3财保2号
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培
书 记 员 王昕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