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执807号之二
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货款64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43元,合计5223元,由原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负担3673元,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其中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城北支行的账户存款无法扣划,经向该银行的银行经理询问得知,因该账户是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且被执行人在该银行尚有2亿多欠款无力偿还,该银行对该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63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8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其中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城北支行的账户存款无法扣划,经向该银行的银行经理询问得知,该账户是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且被执行人在该银行尚有2亿多欠款无力偿还,该银行对该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63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