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财保9号
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7396635XG,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胜村。
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8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南京仲裁委员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意见函,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2万元。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