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37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潍坊晨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国际工业原材料城B4-14号。

被申请人:山东恒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玲珑山中路36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晨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