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26民初1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品,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1-3号***B座8单元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5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农民,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
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90元,减半收取10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