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21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88519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5199820145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5201810017256。 被执行人:河南恒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8221142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申请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90672.3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5598元;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通过见面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