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

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2935号 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88519715。 法定代表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机电材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231X4。 法定代表人:***,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小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80元,减半交纳1371.90元,由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