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5088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88519715,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以“现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