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1民初1713号之二
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8851971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67304Y,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劝业路7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麦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