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特722号
申请人: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2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继能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善继能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235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九款规定,合同到期不续订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合同到期,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关系,则视为原劳动合同顺延。原劳动合同没有填具体几年,则应视双方自动顺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善继能公司也一直为***正常缴纳工资社保到其离职,故应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案不应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8日作出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2357号裁决书,裁决:善继能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善继能公司与***于2014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就合同内容进行新的变更,而继续实际履行原有劳动关系,则视为本合同顺延,合同有效期仍为年,无须再行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当事人均确认,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再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善继能公司未与***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系依据2014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善继能公司不存在故意不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现***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善继能公司应支付***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支持***二倍工资差额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2357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盛 萍
审 判 员
王 敬
书 记 员
陈 颖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