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庄 倩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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