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83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2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付)。
审判员 凌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