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83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2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善继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付)。 审判员 凌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