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

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与上海青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5585号 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