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681号
原告:福建德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3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468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德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受疫情管控,无法联系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受疫情影响,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