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6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
法定代表人:高鑫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辉,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