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34号
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献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沙沙,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468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高鑫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4982元,由原告涉县一街利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哈 欣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房利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顾方恒
书 记 员 李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