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468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高鑫鹏,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02元,经强制执行,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黄志威
审判员 刘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