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3民初2068号
原告:***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地29-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EANB49。
法定代表人:吕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辉,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63992984L。
法定代表人:高鑫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帅,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升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雪超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