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4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西安强华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作出(2020)陕0116民初2353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1225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外包技术服务合同”,由原告给被告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为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服务。2019年9月25日,原告和被告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验收后,要求其支付相关服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7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我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全部退回,原审已退回25元,本案退回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