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3534号   原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定制外包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本项目开发服务费用为7500元,项目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自然日内,被告保证研发的产品功能及参数指标符合原告的要求,验收时间期限软硬件平台完善后10天时间,项目最终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出具最终验收报告和评分,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验收阶段完成的证明。其中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被告交付每迟延一天按每天1%违约金计算,超过交付时间10天按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标的的100%的违约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直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交任何技术成果,已经导致实质性违约,合同无法履行,无奈原告为减少更大损失,于2019年12月31日委托西安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项技术服务委托服务费19000元。本案因被告违约导致该技术服务合同无法进行,致使原告实际直接损失11500元,该项损失已经超过违约金7500元损失,被告应按照实际损失11500元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定制外包技术服务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也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