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知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华强电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强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外包技术服务合同”,由原告给被告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约定服务费用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关技术服务。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验收后,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拒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强电子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与被告员工***签字并非验收完毕,也并非验收证明;2、原告所称所签合同行业没有统一标准属强词夺理,混淆视听。因原告对于被告服务合同履行严重拖延,消极对待,为防止扩大损失(和客户),被告已经另行委托他人重新开展技术服务合同,原告诉求没有依据;3、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本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原告强词夺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4、原告曾向长安法院起诉被告支付服务费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原告上诉中院,中院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但不影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且一审并未按照中院裁定重新审理,表明本案并未结束,原告重新起诉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6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关于扭矩测试系统项目的工作协议》,约定因乙方该月底离职,但离职前尚有工作未完成,现双方经协商:乙方2019年6月绩效工资延缓发放,待乙方完成扭矩测试系统工作(完成联调联试,没有问题)后,甲方再行支付乙方2019年6月绩效工资。(具体发放以实际完成工作时间为准)。2019年7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定制外包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负刚度展开机构综合测试平台软件项目的定制服务,服务费用为7500元含税,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自然日内,乙方保证研发的产品功能及参数指标符合甲方要求(附件1),该项目由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或参考附件上内容,并结合乙方设计的硬件平台做调试及验收,验收时间期限软硬件平台完善后10天,乙方提交项目的方式为:1、程序,2、源代码;项目最终验收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出具最终验收报告和评分,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验收阶段完成的证明。约定付款方式为软件在交付期限内交付甲方测试符合项目要求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开票方式为税务局代开,税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乙方迟延交付,则应按每天1%计算违约金,超过10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10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该合同后附有技术要求(其中主要功能有八项)及保密协议。 原告提交2019年9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合同附件上的签字作为其完成涉案软件产品的证据。该附件中,对:一、主要功能,第3项“负载机构”注明“软件中目前无此功能”,第4项“警示功能”注明“未激活此功能”,并注明“此功能软件之前未作,现需做入,磁滞制动器于2019年8月12日到货,现需做入软件,范提出在2019年9月25日通讯协议不匹配,现需重新采购,按新辩称参数做软件”,签字“***2019.9.25”,该页下面注明“此表未注部分功能实现,但参数不足仍需调试”,落款有***和原告二人,日期均为2019年9月25日。原告还提供了软件光盘证明其完成了涉案项目。经询,被告认可上述标注系其工作人员***所写,亦认可标注中所称采购设备系被告采购,但认为软件功能具备,但不够完整和准确,无法实现测试和功能要求;且称因2019年10月1日之后产生纠纷,项目没有继续。 被告提供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从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工作内容为技术研发岗位电子工程师)、《关于扭矩测试系统项目的工作协议》、有原告签字的《采购申请》、《记账凭证》、《材料出库单》,证明原告对设备程序功能编程开发风险非常了解,未完成开发内容属于严重违约。被告还提交与案外人西安比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2日签订的《负刚度展开机构性能综合测试平台及控制系统项目定制外包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9000元,证明因原告未完成涉案合同导致被告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合同,并导致费用增加。经询,被告称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比与原告签订的内容有所增加。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工作人员***就合同履行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在9月25日之前);原告与被告均提供了电子邮件,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8日;内容大致为原告称项目软件已变成完成,剩余报警功能仅需激活,负载机构需被告购置机构再由原告进行,且因被告未完备硬件平台,导致验收一直拖后。被告回复称原告未如期交付软件,未如期验收,应承担相应后果。 经询,原告称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软件工作内容,因司法鉴定耗时耗力,故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软件光盘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附件能够证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软件制作义务,仅余激活调试及待被告采购相应机构设备后再行编程制作。虽然原告交付的软件并不完全具备合同附件约定的全部功能,但其余未完成部分需被告配合采购设备才能进行。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签字时亦明确知晓上述事实。因此软件不能具备所有功能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完成验收并非原告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询,原告不申请对其已完成软件工作量申请司法鉴定,鉴于本案所涉标的额小,进行司法鉴定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大,甚至导致解决争议的成本高于因争议解决所获利益,故结合原告所完工作量、双方庭审中对涉案软件的完成度的认可,本院依法酌情认定原告已完成合同价款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