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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教育局、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1023民初2138号 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一路文体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231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县教育局,住所地平果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04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百色建筑公司)诉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告平果县教育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色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色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26585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265856.8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费用30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被告将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校园内宿舍楼一栋(框架结构4层,建筑面积1264平方米)由原告完成施工;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及装饰等施工图纸包含的内容;合同价款为1079143.24元(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及政策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凭核定的当月工程量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主体完成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装修三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主体完成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14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的无息退回。合同签订后于2009年5月13日开工,整个工程于2010年4月2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因基础超深等导致工程量有所增加,经结算该工程造价为1195000.22元,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进度款929143.42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65856.80元。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已经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县政府不批复工程结算为由不予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原告百色建筑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预算汇总表、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将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原告百色建筑公司,双方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79143.24元; 证据2、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原告承建的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证据3、工程结算书,证明原告承建的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的结算工程造价为1193951.51元。 证据4、签证单修改通知,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施工途中由于基础超深等导致工程量增加; 证据5、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所承建的工程因基础超深等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造价为115856.98元。 证据6、关于平果县果化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情况说明,证明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是2010年4月2日。 被告平果县教育局辩称,1、尚欠工程款总价应为265856.80元,合同价款内还欠15万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由司法鉴定确认为115856.98元,两项所加共265856.80元;2、关于利息的支付应分两部分计算,一是尚欠合同内的工程款15万元的利息计算日期从2014年5月18日起算,二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欠款115856.98元计算时间是以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送达给被告的2018年12月6日起算,年利率按6%计算;3、司法鉴定费由法院裁决。 被告平果县教育局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庭审质证,(一)关于原告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于证据1、4、5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2014年5月17日这日期是原告交付给被告使用的日期;对证据3的三性有异议,这是原告单方计算,被告不予认可,应该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对于证据6,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理由:该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承包方是原告,工程交付使用方是原告,接受使用方是被告,被告对2010年4月2日交付使用不知情,不认可;竣工验收经县有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应以竣工验收作为交付使用日期。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证据。被告对其证据1、2、4、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有异议,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后,可作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对于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即具有证明力。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09年5月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将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向外招标,原告投标中标后,双方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校园内宿舍楼一栋(框架结构4层,建筑面积1264平方米)由原告承建施工;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及装饰等施工图纸包含的内容;合同价款为1079143.24元(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及政策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凭核定的当月工程量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主体完成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装修三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装修完成后三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十四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的无息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2010年4月2日原告将工程交给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使用,2014年5月17日原告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随后,原告多次跟被告协商支付尚欠工程款问题,被告借故不予履行,原告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7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工程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工程造价意见不一,原告申请对工程基础超深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双方经协商,提交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6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壹拾壹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元玖角捌分(小写115,856.98元)。为此,结算该工程造价为1195000.22元,至今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929143.4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5856.80元。原告已垫支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2009年5月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将平果县果化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65856.80元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告主张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是2010年4月2日,有被告的下属部门实际使用单位果化镇中心小学确认,事实存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应以265856.8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日起至全部偿还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利息支付按6%计付,其中,合同价款内欠款15万元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起算,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15856.98元从2018年12月6日以法院送达给被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无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果县教育局向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65856.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5856.8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日起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168元,原告负担1115元,被告平果县教育局负担5053元(原告已预交1969元,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