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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初1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8)桂1202执101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赔款7334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102元、案件执行费10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广西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东佳标分公司及其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