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皓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02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文体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02民初2655号、(2019)桂10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信息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有价证券等财产;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登记5.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5365.13元及614.23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至指定账户;被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13648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至指定账户。除以上信息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