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宁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81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79(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九,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8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九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