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81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665109279(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高声洽,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本院在执行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声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