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066510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京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组织机构代码746867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京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晗